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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实习或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相关权益受保障

  • 2022-04-08 11:20:42 来源:今晚报

天津北方网讯: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和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近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按规定参加学期性跟岗和顶岗实习的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在校学生。超龄从业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自愿决定是否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接受相关管理。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职业院校和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三方实习协议应载明实习生个人基本信息、实习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用工协议应载明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从业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外省市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内容。

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标签: 办法试行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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