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报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报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1.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资料图】
2.重量、体积等超过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3.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4.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
5.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6.外表尖锐、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2.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3.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4.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5.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6.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7.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8.向列车或者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9.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10.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1.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高架线路、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自动售检票等设施;
2.损坏和干扰视频监控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
3.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4.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监测、安全防护等设施;
5.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为运营提供基础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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